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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須比較申請抵繳日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但抵繳的稅額,須比較申請抵繳日的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的高低情形而定。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除於申請抵繳日的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得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繼承的上市或上櫃股票可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應納遺產稅額乘以申請抵繳的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在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中所占的比例。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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