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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加速減碳、徵收碳費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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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2 01:0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加速減碳、徵收碳費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

總統(2/15)日公布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為了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相關政策,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本次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第1項,明確的指出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是在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達成淨零排放。同法第8條明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相關業務的決策,並列明各項權責事項,指定主辦及協辦機關。修正同法第46條,擬訂公正轉型行動方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事項,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的社群。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新增徵收碳費的經濟誘因工具,並訂定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徵收碳費的制度。新增「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推動調適能力建構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同時強化科研接軌,修正同法第1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各級政府可藉此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同法第19條則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的權責領域,擬訂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及訂定目標。

此外,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新增違反碳足跡申請核定及標示、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公告禁止或限制、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證等管理規定的處罰。在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上,於同法第10條增訂舉行公聽會的相關事項,並修正同法第20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踐行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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