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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人體試驗 行政院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的範疇與細胞操作的機構及醫師、人員的資格、再生醫療組織細胞的來源管理,也針對組織細胞提供者的招募廣告及救濟措施等事項作明確規範,以確保再生醫療的品質與安全。
行政院長表示,近年來新興生物醫學科技迅速發展,再生醫療領域的技術已逐漸成熟,為順應當前國際醫療發展趨勢,並加速推動我國再生醫療的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因再生醫療尚處於發展階段,有較高的不確定性,草案第7條規定執行場所應以醫療機構為限,以確保有適當的設施、設備,降低不必要的風險。草案第10條規定執行再生醫療的醫師,除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的專科醫師外,應具備再生醫療基本原理、應用、倫理規範等相關知能,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因應生物醫學科技發展,即時更新調整公告。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更進一步規定執行再生醫療應盡的義務,例如應向病人充分說明並取得同意、相關紀錄需保存一定期限,以此嚴格管控。
另外,再生醫療的技術性高、複雜度高,且發展快速多變,為確保醫療機構的執行或細胞的操作具有一定的成熟度及穩定性,足以提供病人安全有效的治療,草案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人體試驗。同時,為了鼓勵國內業者投入再生醫療的研究發展,草案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助於推動我國再生醫療產業。
由於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招募廣告,可能涉及新興生物醫學科技的資訊傳播,具多元性及潛在開創性,為避免招募廣告氾濫或有不當宣稱,招募廣告應有所管制,草案第21條規定招募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的廣告,除招募再生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的廣告限由藥商為之外,以執行再生醫療的醫療機構或保存組織、細胞的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為之為限,以保護民眾權益免受損害。行政院長進一步表示,若有違反規定的情形,主管機關除了得依草案第28條處最高兩百萬元的罰鍰,並得令業者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的作業,為民眾的健康安全作嚴格把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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