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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私立高中以上學校退場機制順利進行 行政院修正辦法
行政院於昨(二十二)日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名稱: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退場基金,其補助及墊付對象已由大專校院擴及至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基金補助及墊付範圍並不包括學校財團法人申請改制、合併等轉型事項,使整體退場機制順利進行,維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
行政院表示,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協助停止全部招生的專案輔導學校平順退場,並妥適辦理學生安置,維護教職員工生權益,故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協助範圍由私立大專校院擴及至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基金不包括補助及融資私立大專校院執行轉型事項。
行政院指出,有關基金的收入來源,除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基金的孳息收入、受贈收入外,還有學校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的捐贈收入;另曾接受基金墊付維持正常運作等費用的學校財團法人,或其所屬直轄市政府,應於學校財團法人完成清算前歸墊基金墊付的費用,因此配合增訂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4款基金來源規定。
行政院最後表示,配合基金適用對象及範圍,由私立大專校院擴及至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為因應實際業務擴增與執行相關業務所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增訂基金管理會得分組辦事,由教育部現職人員派兼之,各分組辦事的主管,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此外,基金為增加收益,同辦法第11條規定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由於該基金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依同辦法第14條規定將列入基金累存運用或解繳國庫。如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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