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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方便焚燒墓地雜草致火警害 2 命 將以放火罪究辦重罰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日前表示,清明時節接近,民眾焚燒墓地雜草致公墓火警衍生,不僅於連假期間造成一名前往掃墓的老翁死亡,隔日又造成消防人員救災執勤時殉職,由於兩起命案都是公墓火警直接或間接害命,縣府因此祭出重罰,將以刑法第175條放火罪究辦當事者。
屏東縣消防局指出,二二八年假開始後,有不少民眾藉假期整理墓園,但仍有民眾貪圖方便將墓地的雜草就地燃燒,導致一名老翁前往掃墓時受困火場,逃生不及而死亡,隔日又有消防員在執行救災勤務時遭水箱車重壓致死。
屏東縣消防局表示,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的行為,依消防法第14條規定,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若因而致生公共危險,可能觸犯刑法第175條放火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更呼籲,進行掃墓祭祀時,切勿點火燒雜草避免火災發生,一旦出現火警及傷亡,相關單位會依據證據移送法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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