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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簡化金融機構委外作業程序 金管會修正委外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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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5 01:13: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簡化金融機構委外作業程序 金管會修正委外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委外管理架構,強化金融機構對緊急事件的應變能力,簡化委外作業申請程序,調整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申請範圍,並完善委外作業申報機制。

金管會指出,草案第4條明定金融機構應訂定妥適政策及原則,對委外事項風險、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權益影響進行評估,依RBA原則採取相對應控管措施,且金融機構對於作業委外及客戶權益保障負最終責任,此外也明定包括董事會職責、對委外作業控管應具備充足資源及專業、辨識重大性的作業、盡職調查受委託機構並確保主管機關檢查權等五項核心規範。

金管會說明,為落實以風險為基礎的作業委外控管原則,草案第8條明定針對金融機構正常營運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與受託機構載明相關責任及共同處理可能事故的義務,訂定強化的控管及緊急應變措施,並定期演練。另外,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刪除有關信用卡發卡業務的行銷、消費性貸款行銷、應收債權催收作業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而金融機構申請新型態的委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函示公告後,其他金融機構即免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調整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申請範圍,於草案第18條明定重大性消費金融業務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處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強化作業委外申報表的申報細項內容及更新義務,掌握金融機構委外事項的內容、受託對象及控管情形等具體資訊,使主管機關得以審視金融機構委外作業執行的有效性。此外,本次修正強化主管機關監理措施,草案第22條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受委託機構若有違反委外辦法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委託金融機構採取必要措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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