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5-13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79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983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保護機構訴請裁判解任公司董監 法院:限起訴時尚未卸任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針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裁判解任董事的案件,作出111年度商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認為公司董事於起訴時已卸任,並非解任訴訟所欲規範的對象。
上市公司董事長遭控利用公司對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的控制力,以子公司及其他親友的證券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操縱上櫃公司股價,為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連續高價買入、相對成交的不法行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所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規定情事及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的重大事項,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保護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限制,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同條第7項規定,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的董事,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已充任者則當然解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說明,起訴時已卸任的董事或監察人,起訴時就非屬「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亦無「起訴時任期」可言,而與規定要件不符,自非解任訴訟所欲規範的對象。自條文文義、制訂沿革、立法理由等觀之,保護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提起解任訴訟的對象,應限於起訴時仍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本案公司董事於起訴時已卸任,因而判決投保中心敗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