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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業者應將公共電視列為基本頻道 行政院通過公共電視法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刪除政府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經費應逐年遞減規定外,並明確規範董、監事選任的計算基礎及合理門檻,同時為使公視基金會承擔更多公共責任,將包括客家電視在內的多元族群服務及國際傳播服務納入其業務範圍,以因應多元族群服務及國際傳播服務的需求。
行政院表示,隨著公視基金會業務增加及物價水平變動,政府每年九億元的捐贈早已不足支應其營運所需,更造成長期經費不足情形。為因應傳播產業發展脈動及各界對於公共媒體期待,草案第10條新增多元族群服務及國際傳播服務等事項,現有預算經費更顯不足。考量公視基金會已隨著社會情勢變遷及數位傳播科技發展,採多頻道經營並擴大公共服務範圍,為穩定其年度經費來源,以提供國民適切的公共電視服務,提升我國電視產業的整體發展,草案第2條刪除關於政府編列預算捐贈金額逐年遞減規定,並明定政府除捐贈外,並應視公視基金會的業務需求,逐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有鑑於公共媒體責任已隨傳播環境變遷而擴增,公視基金會應有更具前瞻性規劃,保持具彈性的發展空間,包括對於多元族群文化傳揚、臺灣文化觀點的國際發聲管道建置及交流等,草案第10條增訂公視基金會執行的業務項目,以因應多元族群服務及國際傳播服務需求。此外,公共媒體屬國民全體,政府應保障全民得收視公共電視節目權利,因此草案第12條之1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等系統商,免費提供頻道位置予公視基金會,並明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並應將其列為基本頻道。
行政院最後表示,為彰顯對公視基金會董、監事資格審查的嚴謹,過去規定公視基金會董、監事由立法院推舉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的審查委員會進行選任,並以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作為選任標準,原用意在凝聚社會各界對於公視基金會董、監事人選的最大共識,然實務運作結果,卻造成只要有四分之一委員反對,就會產生少數否決多數情形,因此草案第13條修正董事人數並納入員工代表董事,並明確規範董、監事選任的計算基礎及合理門檻,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使董事會運作更具效能,以因應公共服務需求,靈活調整營運方針。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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