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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特教學生及幼兒權益 行政院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以符應社會與教育環境變遷,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人權公約」關於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兒童表意等理念,營造友善融合教育環境。
教育部表示,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第5項規定,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一般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及同公約第2條第4款規定,「通用設計」為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設計,草案第10條第3項規定,增列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納入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可及性之精神。
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4條第3項規定,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使其積極涉入;另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3條第1項規定,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此項權利不受國境限制地尋求、接收與傳達各種資訊與思想自由。為重視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參與及表意權,草案第14條第1項規定,增列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組成應納入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之參與。
又為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各款規定,各級教育應實行融合教育制度,並於符合充分融合之目標下,於最有利於學業與社會發展之環境中,提供有效之個別化協助措施,草案第17條第2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以提升融合教育所需專業知能,俾協助就讀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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