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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股票得作為海外投資活動擔保品 金管會訂定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為吸引外資持續投注臺灣股市,訂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於今(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實施。
金管會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本文規定,開放外資得以我國上市或上櫃股票作為海外投資活動的擔保品;又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擔保品提供者及收受者雙方,皆需為我國合格登記的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金管會指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上市及上櫃股票為限。此外同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境外投資活動包括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境外有價證券借貸及外幣資金借貸。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如果未來外資有從事海外投資活動的資金需求時,可以我國上市櫃股票做為擔保品來獲取資金,如此一來可增加外資資金運用的彈性及持有台股投資部位的意願,對促進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以及強化證券交易市場穩定性大有助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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