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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促進多層次傳銷業發展 公平會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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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11 00:02: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促進多層次傳銷業發展 公平會修正辦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目的在於彰顯保護機構保障傳銷商權益並促進多層次傳銷業健全發展。

為擴大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任務功能,本次修正新增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9款,檢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及第18條行為的獎勵。另外,為了提高傳銷業界及民間參與保護機構業務執行程度,修正同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增加傳銷事業、傳銷商及專家學者等代表董事人數,並擴充調處委員會委員人數及來源。

公平會說明,為減輕傳銷事業繳納負擔,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細緻化傳銷事業保護基金繳納級距,並且授權主管機關可視整體保護基金、年費收取情形與規模,另行公告傳銷事業停止繳納年費的條件。同時修正同辦法第22條第4項,明定傳銷商未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費用時,不得請求保護之事項。並且配合保護機構任務擴充,修正同辦法第26條第2項,鬆綁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用途限制。

公平會指出,為使保護機構有效運用資金,彰顯保護基金代償功能,修正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1條第2項,就調處成立時保護機構之代償額度,改由調處委員會依個案情形認定。並新增同辦法第34條第1項,關於調處不成立時傳銷商亦得請求代償之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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