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4-18
- 最後登錄
- 2025-8-1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443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1642
- 相冊
- 1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 行政院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草案
行政院於(4/13)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1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以及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
行政院指出,依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草案第71條之1第1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特許業務的相關廣告等行為。且考量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因此參酌實際投資詐騙廣告的內容態樣,同條第2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時的禁止事項,藉由列舉非法廣告的態樣並明文禁止,減少投資人因誤信廣告遭受詐騙情事。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已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的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草案第71條之1第3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落實廣告實名制。此外,為促使業者落實其廣告審查與處理職責,若業者刊登或播送違規的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提供民眾更安全的投資環境。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