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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犯罪以阻斷人頭帳戶源頭 行政院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之1、15之2、16條條文修正草案」,阻斷及防制犯罪集團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並規範無正當理由任何人都不得將前述帳戶及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以免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
行政院表示,犯罪集團會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作為洗錢及詐騙民眾財產的工具。草案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若有該條各款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或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的情形,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行政院指出,由於洗錢是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草案第15條之2第1項明文規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草案第16條第1項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另外,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稱「審判中」,是指被告只要於審判中曾有一次自白或是歷次審判均要自白,才能適用減刑規定在解釋上有爭議,本次修正明定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才能減輕其刑。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避免處罰法網過密,衡平刑罰的嚴厲性,草案第15條之2第2項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方式,違反該條規定者,會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若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者,則依草案第15條之2第3項第3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此外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帳號者,依同條項第1款、第2款,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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