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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詐術使人出國從事不法工作 法院:從一重之以詐術使人出國罪論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妨害自由案件作出判決,詐欺集團藉由詐術介紹他人出國從事詐欺活動,如有受害人不從指揮,即施以強暴、拘禁、監控等處罰,係犯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及以詐術、強暴、拘禁、監控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
彰化地院表示,有詐欺集團以「騙招」方式,如詐稱將介紹電腦打字等各式工作以快速賺錢、待遇優渥,致被招募者陷於錯誤,而同意前往國外工作。抵達後由集團成員帶往特定地點,並以沒收護照、限制手機使用、設置監視器、外有持槍成員固守等方式監控及限制其等人身自由,要求其等從事詐欺工作,以藉此獲取報酬。
該詐欺集團詐欺國人前往國外工作,已違反刑法第297條第1項以詐術使人出國罪。此外若不服從詐欺集團的指揮,可能遭集團成員拘禁、毆打,甚至轉賣至其他從事詐欺等不法工作之公司,則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以詐術、強暴、拘禁、監控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
彰化地院進一步表示,詐欺集團所為以詐欺使人出國及人口販運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詐術使人出國罪處斷。至於犯罪所得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諭知沒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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