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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權證發行人避險成本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之稅負成本,以提升其報價品質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場發展。
財政部表示,為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成本,並兼顧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適用優惠稅率之合宜性,三讀條文增訂於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經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按千分之一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定明其適用期間為五年。另考量權證持有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標的股票者,與一般股票交易尚無不同,無給予優惠稅率之必要,明訂仍應按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或第2條之2所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等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惟因應稽徵實務需要,三讀條文增訂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亦須列具清單。
鑑於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後段,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逾繳納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0條已統一規範,三讀條文刪除相關文字。又因應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須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相關子法規,證券商及稽徵機關亦須配合修正相關作業系統,三讀條文於現行條例第16條增訂但書規定,定明施行日期,俾符業務需求。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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