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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 雙屍案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5/2)日針對一起殺人案件作出判決,行為人因毒品交易與買方發生爭執而持槍殺人,一審至更三審均科處死刑,行為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自為改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確定。
行為人居間斡旋毒品交易與買方二人認識,得知該二人曾與販毒集團成員共同花費其遭侵吞之購毒款項,心生疑慮,基於殺人犯意,殺害買方中一人後,適另一買方返回現場,發現被殺買方屍體,為免事跡敗露,即持槍對其射擊三槍,其中二槍擊中,終至死亡。原判決認定行為人殺害第一人之犯行,核其論斷說明俱與證據法則無違,亦無調查未盡、理由欠備之違法,惟殺害第二人犯行之認定有違誤。
最高法院表示,原判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認行為人殺害第二人部分犯行,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疏未注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36條規定,明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作嚴格解釋,此部分論斷說明,已難謂適法。且法院裁量是否判處死刑,必須考慮行為人之個人和犯罪之具體情狀,不能僅憑犯行之情節嚴重,直接判處死刑。原判決僅擇行為人之犯罪情節已達「情節最重大之罪」,即認可排除考量矯正可能性可供為量刑審酌之因子,逕予科處死刑,所為死刑裁量之說明,同有違失。
再依原判決確認之事實,行為人係為阻止殺人犯行曝光,始起意槍殺第二人,其所犯殺人二罪,非想像競合犯等一罪關係。復參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第二人死因為遭受遠距離槍擊,與具有折磨歷程之殺人態樣有別,尚難認已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暨其後佯裝完成交易而取財,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早經第一審判刑確定,依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原判決仍併執為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之事項,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故將原判決殺害第二人罪刑部分撤銷,自為判決,處無期徒刑,罪責相當且不違比例原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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