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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為 5% 證券交易法修正
總統(5/10)日公布「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及第183條」,調整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以健全大量股權取得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新修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單獨或是利用他人名義、配偶、未成年子女加總後,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申報及公告門檻,由原先的百分之十調降為百分之五,為配合實務運作同法第183條第2項規定,將給予一年的緩衝期。以健全股東大量持股的揭露制度,並於公司股權有重大異動時,能即時公開相關資訊,提升資訊透明度,符合國際立法趨勢。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為強化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新修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提高證券相關事業違規之罰鍰金額範圍,將違規罰鍰範圍由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提升為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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