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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縮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 就業服務法修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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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20 00:28: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縮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 就業服務法修正

勞動部日前表示,新修就業服務法第58條已於今(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公布,並自同年月十二日生效。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由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依同法條第2項第2款,等待期縮短為一個月。

勞動部說明,移工如於法令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雇主等待遞補新移工期間有符合標準時,可依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1項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達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家庭看護雇主自於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一個月以上且未滿三個月,同法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也可以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

勞動部舉例說明,移工如於今年六月一日開始行蹤不明,產業雇主得從當日起算滿三個月,於同年八月三十日起可申請;家庭看護雇主自發生行蹤不明當日起算滿一個月,即同年七月一日起可申請。此外,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若經勞動部於今年六月一日發函廢止聘僱許可,依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起算滿一個月且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隔日,即今年七月二日起雇主得申請遞補,至於符合申請的雇主最晚應在得申請遞補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此外,雇主若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原雇主仍須負擔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若未辦理手續安排移工遵期出國,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並處以罰鍰及不予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等處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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