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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同性配偶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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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24 00:01: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同性配偶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案」,放寬同性配偶可以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包括一方收養他方養子女及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未來此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同性配偶即享有和異性配偶相同得收養子女的權利。

法務部表示,考量民法收養規定雖非民法婚姻章的範疇,而非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效力所及,但相同性別的兩人辦理結婚登記後,即具有共同經營生活的事實,為了保障當事人一方親生子女的權利,當初立法時便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明定允許當事人一方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也就是所謂繼親收養。

不過同性配偶依現行規定仍無法準用民法第1074條規定,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養子女。此次修法將使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收養子女的範圍一致,不再僅以收養家庭的型態,作為判斷是否合適收養子女的唯一因素,而是透過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的認可,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僅完善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權利及被收養子女的權益,對於婚姻平權也有所助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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