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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律授權限制工會成立 憲法法庭:違憲
關於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憲法法庭(5/19)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適用前述規定作成之確定終局判決應廢棄,發回更審。
公會發起人向地方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企業工會,經地方政府核定同意登記,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利害關係人不服,提起訴願,經主管機關作成訴願決定,撤銷核准處分,命由地方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發起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發起人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表示,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工作場所不具備人事、預算獨立性或非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情形,即被排除成立工會之可能。是此等規範涉及勞工得否依憲法第14條規定,組成工會之勞工結社權事項,應有法律明確之授權。且主管機關於欠缺授權下限制勞工結社權,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又前述規定係為避免同一企業下小規模工會林立,工會淪於僅具名義而無實際上與雇主行團體協商實力,或得行使就法定事項代表勞工同意之主體過多,導致勞勞相爭之結果,如未予合理限制,反而有害於勞工權益保護目的,故其所欲達成提供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審查作業標準之規範目的與手段,兩者間自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均尚無牴觸。
本件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之案件,除其確定終局裁判意旨與憲法牴觸,經本判決宣告應予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外,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經本庭宣告違憲者,為保障聲請人就所受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案件有重新由法院適用已除去違憲狀態之法規範之機會,本庭亦應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俾利管轄法院適用合於憲法意旨之法規範而為裁判。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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