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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司主管職務權責與內稽無關 法院:不該當虛偽或隱匿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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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29 00:18: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司主管職務權責與內稽無關 法院:不該當虛偽或隱匿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針對一起與公司內控內稽制度有關的案件,作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認為該公司主管所出具的意見,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稽核、製作有關,所以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虛偽或隱匿情事,自非該主管所為,故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虛偽或隱匿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的規定。

檢察官上訴時指出,該公司有未依法處理業務的情事,是基於單位主管於填寫單位自評表時,故意隱匿未遵循法規的不法行為,更虛偽表示經營過程均有遵循規定,使稽核或管理單位依其提供的不實資訊填載於內控聲明書,而涉犯虛偽或隱匿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罪。犯該罪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但法官認為該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是管理單位參酌各單位意見後擬定,再提送總經理、董事會承認通過,單位主管並無決定或修改內容的權限,也沒有證據去證明該主管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製作有關,所以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無罪的判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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