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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強暴脅迫社工師執行業務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工作師法三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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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1 00:02: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強暴脅迫社工師執行業務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工作師法三讀

立法院(5/23)日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強化執業安全保障機制、新增社會工作師懲戒制度,並增列曾犯性相關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消極資格,以維護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強化對加害人之嚇阻作用,並保障弱勢服務的權益。

衛生福利部表示,為維護社會工作師的人身安全,使其能安全就業,參酌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師法第19條第1項增列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式妨礙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並於同法第39條之1第1項增訂相關刑責,違反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同法第19條之1明定社會工作師所屬團體,除了應保障其執業安全,還必須提供安全防護措施,若受危害涉及訴訟時,則應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

此外,鑑於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對於民眾的影響,參考醫師法第25條之1、藥師法第21條之1及公共衛生師法第18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明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違反倫理或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者,可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懲戒方式則依同法第17條之2第1項的規定,若違反多種懲戒方式,且性質不互相牴觸的話,則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衛福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社會工作師業務範圍包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等服務對象,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第1項增列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的罪,及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所定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以保障弱勢服務的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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