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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男在臺遭路燈電擊身亡屬國民判國賠 政院新認定:大陸地區人民非屬國民
幾年前,有名大陸地區男子來臺觀光,遭路燈電擊身亡,法院認定大陸地區人民屬於我國國民,獲判國賠。行政院二十四日重新核示,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不具有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所以不享有或負擔國民的權利義務,與此牴觸的舊函釋,也應都停止適用。
五年前,一名大陸籍男子來臺觀光遭路燈電擊身亡,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作出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依據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意旨,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判決國賠。就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立委在質詢時表示,希望機關能去廢除這些不合時宜的函釋。
而今,經行政院秘書長112年5月24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重新核示,對於機關曾以函釋認定大陸人民亦屬我國人民,或賦予大陸人民等同於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的情形,由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及規定,涉及國民資格認定,屬重大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為明確規範,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也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的規定,所以國民身分的認定,應適用相關法律論斷,不能僅用函釋來替代。
行政院並指出,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籍者為國民,民國八十九年修正國籍法第2條已將國籍定義的用詞由「中國人」改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國民的範圍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所以大陸地區人民並不具有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國民的權利義務。而部分機關曾採行政函釋方式擴大解釋,賦予大陸地區人民我國身分,或認為大陸地區人民等同我國國民,已違規定意旨且不合時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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