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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學校得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 國民教育法三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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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8 00:54: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學校得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 國民教育法三讀

立法院於(5/29)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案」,包含提供「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任務編組的法源依據,教育現場教師員額配置及教學彈性,並賦予學校行政組織更大的彈性調整空間,以及保障無國籍學生就學權益,同時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學生權益救濟制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補習教育措施,以及完備校長任期、不適任事實處理及回任教師機制,以因應國民教育的發展需求。

為提供教育現場教師員額配置及教學彈性,地方政府可考量滿足學生學習結束,配置學校所需教師員額。現行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實施常態編班,但基於增進學生學習成效和因應少子化教學方式改變,對於規模較小的學校,此次修正後可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同時為了因應學校組織變革及兼顧地方特性,將賦予學校行政組織更大的彈性調整空間,且由於教育現場可能有無國籍學生入學需求,故於同法第6條增列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的法源,保障其就學權益。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依現行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4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為了改善以往校方針對不適任校長僅能予改任其他職務等處理措施,此次修正對於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增列公私立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不得回任教師,使不適任教職人員退場。此外,為健全並改善學生權益救濟制度,且考量學生應有一致性救濟途徑,未來學校皆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而委員會的組成成員,應包括家長代表,及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以完備國中小學生申訴救濟機制。至於過去校務會議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考量國民中小學生的成熟度及賦予參與校務會議機會,未來學校得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規定,有助學生了解校務發展。

為了營造特教學生友善融合的教育環境,立法院也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強化特殊教育支持系統,以精進鑑定評估品質,減輕特教老師負擔,於現行特殊教育法第14條特別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得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及調派的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協助辦理鑑定評估作業。未來特教老師兼任評估工作將酌減基本教學節數或納入間接服務列計授課節數,並簡化鑑定作業流程及提供足夠施測工具,評估後撰寫專業評估報告,也將提供合理報酬。此外,為優化特殊教育之成效檢核,於同法第46條、第47條特別增訂特殊教育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及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未來將透過各級主管機關整合各項評鑑期程,減少評鑑作業對校園教學的反覆干擾及行政作業負擔,以確保特殊教育實施品質及成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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