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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霸王條款兼顧環境保護與原民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礦業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礦業法修正案」,將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刪除,明確規範礦業用地管控及聯合監督管理機制,並落實資訊公開保障公民參與,實踐原民諮商同意權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特別就環境保護與原住民族權益方面進行溝通及整合,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對其土地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行為的權利,未來新申請礦業用地時,礦業權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並取得原住民族的同意,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另一方面,為加強環境保護,針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要求礦業權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以符合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的政策。
經濟部指出,現行礦業法第47條第2項但書規定,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由於此規定侵害土地所有人權益重大,此次修法予以刪除。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礦業權展限申請遭駁回後,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的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補償,然而礦業權本有期限,礦業權者自應審酌其開發行為,並妥適規劃,而不應由政府承擔該成本及風險,故也一併將該條文刪除。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為了建立並落實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制度,參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應舉行說明會的相關規定,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礦業權者需召開說明會的機制,並於核准後將資訊公開。同時,增加礦業權展限階段需實質審查的項目,例如就土地使用權予以檢視、要求已核定礦業用地提出關閉計畫,以加強礦業權展限控管機制。現行礦業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規定,礦業工程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礦業權者採取改善措施或暫行停止工程,此次針對該部分新增礦場開採達最終高程或開採總量時應停止採礦,如欲繼續採礦應重新核定的規定。另外,對於通過環評的礦場,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礦業工程的監督查核工作,以加強機關橫向聯繫,落實礦場監督管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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