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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護關鍵基礎設施 醫療法等相關法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5/30)日三讀通過「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
行政院指出,電力為民生必要資源,重要電業設備的安全運轉如遭不法侵害,將會造成全國電力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對人民及國家安全均可能造成嚴重影響。惟現行法規對於不法侵害行為,僅能以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第352條毀棄損壞罪及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等規定處理。為提升重要電業設備的保護及安全性,行政院依據日前通過的電業法第71之1及第71之2條修正案的規定,針對侵害特定電業設備的行為,新增對應的刑罰規範。
行政院表示,為保護重要場所的核心設備,針對國家關鍵基礎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方面,現行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僅針對毀損醫療機構等場所保護生命的設備的行為作出懲處,保護程度保護程度明顯不足。所以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三讀條文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捐血中心、醫院水電系統、電子病歷資訊系統或醫療服務相關設備的功能者,使其無法正常運作的話,最重可處十二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進一步表示,為保護核心資通系統,關於國家關鍵基礎重要設施的虛擬侵害方面,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三讀條文規定,針對重要醫療場所的電腦或資通系統,以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或以電磁方式干擾電腦使用、更改電磁紀錄等方式妨害電腦使用的行為,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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