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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金融重要設施最重關 7 年 立法院三讀銀行法、證交法及期交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修正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修正案、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二修正案,以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提升金融重要設施的安全防護規範,有助穩定金融市場。
對於損及金融或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現行銀行法第125條之4及證券交易法第174條規定,有加重刑期的罰則,但對於破壞金融資通系統設備此種攸關國家社會安定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重要性設施則未有相關處罰規範。考量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若遭受他人破壞或侵害,危害其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時,將嚴重影響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及期貨市場秩序。
立法委員表示,由於普通刑法尚不足以達到有效防護及嚇阻的目的,此次修法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等實體破壞方式,或是製作專供犯罪程式,以虛擬侵害行為,入侵電腦、干擾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該罪,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結果,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藉由提高刑罰做為制裁手段,提升金融重要設施的安全防護規範,達到嚇阻不法效果,並有助於金融市場穩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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