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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健全經營 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針對廢止營業許可的處分案作出裁處,認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有違規情節重大,顯已無法健全經營的狀況,所以廢止其營業許可。
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營業保證金因遭行政執行署及地方法院扣押,已低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應提存之額度新臺幣五百萬元,且未依其所提期限內改善。又該公司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有資產不足抵償其負債的情事,經金管會發函請其於期限內改善報會,屆期仍未回復也未改善,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5項所列情事。
金管會指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有變更公司營業處所的情形,經主管機關責令改善,卻逾期未改,並經實地訪查後發現已不在原登記之營業處所繼續營業,數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且該公司的總經理、主辦會計、財務部門主管、投資研究部門主管及投研業務人員等人員配置長期缺額,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6條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的情節重大,可見已經無法健全經營,故主管機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5項的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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