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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適時啟動僱用安定措施 勞動部公告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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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20 00:01: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適時啟動僱用安定措施 勞動部公告草案

勞動部前(6/5)日公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使僱用安定措施能及時於經濟嚴峻時期啟動,俾利勞資雙方協力合作渡過經濟嚴峻時期,茲通盤檢視調整該措施之啟動指標、實施期間、適用對象資格及給付標準,以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勞動部表示,因應就業情勢變化快速,並為使僱用安定措施能適時於經濟情勢嚴峻等必要情形時啟動,以穩定勞雇關係,草案第5條、第5條之1及第5條之2,將現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僱用安定措施之啟動機制,調整為因應景氣因素影響或有其他特殊情事,於審酌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事業單位家數及人數,經評估有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必要,得召開僱用安定措施諮詢會議,就各項經濟數據予以評估後,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勞動部指出,考量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第1項所定減班休息通報機制,即可作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雇主確有與勞工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依據,故草案刪除現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雇主須擬定及提報僱用安定計畫機制。同時草案第13條第1項將現行法第13條第1項薪資補貼起算日,修正為自減班休息實施日起算及調整補貼期間,並定明薪資補貼發給期間,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始發給薪資補貼。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薪資補貼請領對象應為受僱勞工,草案第16條第3款定明事業單位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不得適用。另現行法第16條及第17條第1項已定明雇主或領取津貼者,有不實申領及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之情形,應不予發給或追繳等規定,草案第16條及第17條刪除未依約定內容實施、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不實及雇主未維持僱用標準等情形,不予發給之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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