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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投資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虧損 金管會對壽險業者開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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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20 00:01: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投資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虧損 金管會對壽險業者開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通過一起對人壽保險公司的處分案,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相關作業,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並請業者依比例原則檢討相關投資決策人員責任。

金管會指出,人壽保險公司由總經理核准修訂其內部股票資產風險管理辦法,針對嵌入衍生性金融商品運作的反向一倍型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投資限額,增列於符合避險目的時排除計入投資限額的例外管理規範,屬於重大投資策略及風險管理措施的調整,但修訂前未詳實評估分析避險策略,公司也未配合新增例外管理規範,建立相關風險控管及對應不同投資額度的分層負責權限規定,於修訂內部規定具有作業缺失。且公司在投資前未評估分析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利長期持有的特性,且另未擬訂具體避險計畫,投資前評估作業也有所缺失。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此種重大投資僅簽報經投資長或總經理核定,不利決策當責性,同時為抵銷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虧損,另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屬董事會同意的計畫資產配置內容,也未再提報該公司投資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屬於投資決策程序的作業缺失。在投資執行的作業上,將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部位出清實現收益,卻未同步處分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以避險目的名義行增加投資效益之實,且公司於投資後,未即時將投資攸關資訊提報投資委員會及董事會。此外,在投資達到公司所定應停損條件,當時的總經理三次核准例外不執行停損,之後又由董事長核准第四次延長例外不停損,董事會也未即時要求權責單位通盤檢討損失原因及停損機制,也因此造成虧損。

金管會最後表示,由於人壽保險公司辦理投資作業,於決策前評估、決策過程、執行管理、檢討停損等作業,未妥適建立控管機制且未落實內部規範,顯示該公司於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及人事管理等作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失,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8款規定不符,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並請業者檢討相關投資決策人員責任。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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