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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搜索律師事務所 憲法法庭:違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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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 08:16: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搜索律師事務所 憲法法庭:違憲

關於搜索律師事務所案,憲法法庭(6/16)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同法133條第1項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的行使而生的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與憲法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日起兩年內修正。

法院就一起公司內部人員內線交易罪嫌案件,核發搜索票,針對律師事務所持有與公司內部人員間洽談、通訊往來的相關文書及電磁紀錄,得進入事務所進行搜索,並就相關事證為扣押。律師事務所以法院未先以提出命令方式取得文件,逕裁准對律師事務所直接進行搜索,提出抗告遭到駁回。且調查人員在未主張有任何律師涉及犯罪的情況下,於執行搜索時,翻閱、檢視事務所與公司間往來的郵件等資料,以及與聲請搜索案由無關的其他事務所分所接受委任案件資料、因執行業務所為的紀錄、與委任人往來郵件等資料,且於執行扣押前,並未先行檢視欲扣押的電子郵件是否與執行案由有關,認為核發搜索票的裁定已違法且侵害憲法所保障被告與辯護人間的信賴權等,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表示,律師與其委任人間,同時具有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的關係時,其秘密自由溝通的權利應受憲法保障。且律師辯護制度目的既是在審檢辯分立的訴訟制度下,律師為協助其委任人對抗國家追訴,以免冤抑,故雙方此部分的溝通紀錄及律師因此所製作的文件資料,應被排除於得為犯罪證據之外,國家機關自不得為扣押取得此溝通紀錄及因此所生的文件資料作為犯罪證據目的而發動搜索。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同法133條第1項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的行使而生的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工作權及同法第16條保障被告訴訟權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日起兩年內修正。

此外,就搜索、扣押規定的整體觀察,就檢察官對律師事務所為的搜索聲請,已採法官保留,法官應審慎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已有事中檢視扣押物、事後救濟與證據禁止等相關程序擔保規範,可避免濫權或恣意,確保搜索、扣押限制基本權的程度,與追訴犯罪與發現真實的公共利益間,利害均衡,尚符比例原則。因此刑事訴訟法未對律師事務所的搜索及扣押設有特別程序規定,與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自由及同法第15條保障律師工作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尚屬無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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