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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保險業 1 年緩衝期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6/19)日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條文」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條文」,由於環境議題的重要性及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的相關資訊,將要求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同時給予保險業一年緩衝期,以強化有關氣候變遷等相關議題的資訊揭露。
金管會表示,有鑑於全球針對環境議題的重要性及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的相關資訊,新修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5款及新修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公司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者,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考量推動氣候相關資訊揭露初期,保險公司尚需蒐集相關資訊及建構溫室氣體盤查能力,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緩衝期,定自一百十三年起施行。此外,為了使監理一致性,新修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排除外國保險業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的適用,而新修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則排除外國保險業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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