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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健保部分負擔費用 自 112 年 7 月 1 日實施
衛生福利部日前公告健保門診藥品與急診部分負擔調整方案,並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正式實施,向落實分級醫療及鼓勵民眾正確就醫之期許,再往前邁進一大步。
衛福部表示,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21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222號公告,本次部分負擔調整方案持續保障弱勢族群,原免除部分負擔對象不受影響,亦鼓勵病情穩定的慢性病人至基層診所就診,也讓大型醫院回歸照顧急重難罕的角色。
衛福部指出,本次門診藥品部分負擔,調高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藥費收取上限,最多收新台幣三百元;醫院所開立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一次調劑比照一般藥品處方箋需收取藥品部分負擔,第二次以後調劑維持免收,基層診所維持免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部分負擔;而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不論就醫院所層級,藥品部分負擔均按照基層診所收費方式收取。
衛福部說明,民眾到大型醫院急診,會依醫院層級別採定額方式收取;醫學中心調高為七百五十元、區域醫院調高為四百元,地區醫院和基層診所維持收取一百五十元;中低收入者與身心障礙者於醫學中心收取五百五十元、區域醫院三百元、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一百五十元。此外,為持續保障弱勢族群,對於現行免部分負擔的民眾,如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及原本由其他單位補助的低收入戶、榮民、三歲以下兒童等對象,不受影響。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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