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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申請國有農地作農業設施使用無須雙重審核 國產署修正審查作業要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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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8 00:59: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申請國有農地作農業設施使用無須雙重審核 國產署修正審查作業要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日前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在租約約定用途維持下,承租人申請作農業設施使用回歸「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附表規定辦理。

國產署指出,有鑑於農業發展技術及農業設施型態日新月異,並考量出租機關依新修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發給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僅供承租人作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的文件,最終是否能設置農業設施,還是要以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為準,為使公私有土地審查一致性,新修要點第1點規定,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作農業設施使用的類別及許可使用細目,按租約約定用途,回歸容許使用辦法相關附表規定辦理,不作重複性規定及雙重審核程序。

國產署進一步指出,承租人若有申請興建或補辦申請農業設施需要,還是必須依新修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各項的規定,先向出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後,再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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