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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證券投資信託業者不得從事特許業務相關廣告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總統(6/28)日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之1條」,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特許業務的相關廣告行為類型,以落實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網路廣告訊息透明公開,防止投資詐騙廣告流竄。
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已明文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之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應由主管機關規定,所以新修條文第70之1條第1項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特許業務的相關廣告等行為,藉由列舉非法廣告的態樣並明文禁止,降低投資人因誤信廣告遭受詐騙的風險。
有鑑於科技發展,考量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為了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能夠更加公開透明,新修條文第70之1條第2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人,若有以網際網路為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時,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落實廣告實名制。
另外,若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於刊播後始知該廣告有違規情事,應依新修條文第70之1條第3項,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若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則應依新修條文第70之1條第4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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