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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調降僱用安定措施啟動門檻 勞動部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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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2 00:32: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調降僱用安定措施啟動門檻 勞動部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勞動部於(6/29)日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調降僱用安定措施啟動門檻,未來只要是被保險人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達三個月以上的全職勞工,及工作日數或時間固定的部分工時勞工,遭通報減班休息達三十日以上,就可申請領取薪資補貼,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勞動部指出,考量就業市場變化愈趨快速,為更能配合實際就業情勢需要,宜有適度彈性機制快速因應,使僱用安定措施能適時於經濟情勢嚴峻或必要時啟動,因此新修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條將僱用安定措施的啟動機制,調整為景氣因素影響,而致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中央主管機關經評估經濟及就業市場情勢,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諮詢會議,就各項經濟數據綜合考量後,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實施時間也修正為最長一年。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僱用安定措施為經濟情勢嚴峻時,由政府提供薪資補貼,降低減班休息勞工因薪資減損所導致的衝擊,以穩定勞雇關係的措施,因此規範勞雇雙方協商實施減班休息期間,須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方得適用。考量政府資源有限,僱用安定措施應針對受一定衝擊程度的被保險人才提供協助,因此新修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9條規範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為三十日以上,並依現行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相關規定,辦理減班休息通報,始核發薪資補貼。

為避免被保險人因雇主未即時調整投保薪資而影響其請領薪資補貼權益,新修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2條將過去以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修正為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據以計算薪資差額,並增訂被保險人若同時受僱於兩個以上雇主,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補貼。此外,考量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減班休息勞工已另推動如充電再出發等訓練津貼措施,也刪除現行有關參加職業訓練的被保險人得加發薪資補貼百分之二十的規定;同時為避免重複請領補貼,此次修正也規範同一被保險人受僱於同一雇主,不得於同一減班休息期間,重複申請薪資補貼。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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