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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及電子雜誌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配合出版及閱讀型態改變
財政部日前作出112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11200513390號令,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包含實體雜誌及電子雜誌等,以配合出版及閱讀型態改變,與時俱進。
財政部說明,考量現行電子雜誌除紙本雜誌電子化型態外,還有出版時即以電子形式授權買受人閱讀的型態,文化部因此邀集國家圖書館、專家學者、業者代表及財政部就雜誌範圍重新定義,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稅的出版品屬雜誌部分,實體雜誌是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七日以上不滿一年的刊物。電子雜誌則是指除符合上述實體雜誌定義,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的刊物,而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此外,依據財政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本國雜誌及銷售或進口政府主管機關許可的外國雜誌者,均免徵營業稅,故營業人銷售或進口的雜誌,若符合新令規定雜誌的定義,也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了配合新令雜誌的定義,經通盤檢討相關函釋後,併予廢止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賦稅署103年9月30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03980號函、103年10月22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及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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