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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約僱人員職缺由備取人員遞補 人事總處:免經公開甄選程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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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24 00:45: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約僱人員職缺由備取人員遞補 人事總處:免經公開甄選程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日前表示,考量約僱人員職缺的備取人員也屬經公開甄選程序備用的人員,故約僱人員職缺的備取人員遞補,或由現職約僱人員改僱,免經公開甄選程序;至於聘用職缺如擬新進聘用人員時,則仍以採公開甄選為宜。

人事總處指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約僱人員的僱用,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機關依約僱辦法進用人員,得由機關本權責自行衡酌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增列候補名額。

人事總處進一步指出,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6月7日總處組字第1122001038號令規定,考量約僱人員職缺的備取人員也屬經公開甄選程序備用的人員,足認得以擔任該職缺相同工作內容及符合所需資格條件,同意爾後約僱人員職缺得由機關本權責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其他年度約僱職缺或約僱職代職缺的備取人員。至於未來機關於辦理約僱職缺公開甄選作業時,職缺公告除應明確規範各該職缺工作內容、所需資格條件等事項外,並應將候補名額及期間,同時於外補公告載明。

考量機關約僱職缺遴補做法的一致性,以對外遴補已不再限於擔任同屬年度約僱或同屬約僱職代職務,同意爾後約僱職缺如由現職約僱人員改僱時,也不再限於同屬年度約僱或同屬約僱職代職缺,得由機關就其資格條件、僱用期間的工作績效及機關業務需要,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辦理。此外,因聘用及約僱人員的進用法令依據與支給報酬規定不同,所任工作性質、職務內容、職責程度與應具的專門知能條件也不相當,各機關聘用職缺如擬新進聘用人員時,仍以採公開甄選為宜,且不得逕由機關現職約僱人員免經公開甄選進用;約僱職缺也不得免經公開甄選程序由現職聘用人員改僱。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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