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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每年須達 6 小時以上在職訓練 經濟部公告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草案
經濟部於日前公告「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草案」,推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專業能力認證及登錄管理機制,使商標代理人資訊透明,透過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達成保護申請人及商標權人權益的目的。
由於商標相關規範具備高度專業性,代理人除須熟稔商標相關法規外,對商標實務運作也應有相當程度理解。過去商標代理人僅以國內有住所為要件,無法促使代理人本於專業知識及職業倫理,妥善處理商標業務。因此商標法第6條第2項增訂執行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條件,同時並規定商標代理人,應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的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的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職訓練,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至於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的舉辦、商標審查工作的一定期間、登錄商標代理人的資格及在職訓練方式等事項,同條第4項則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故經濟部於日前公告「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草案」。
經濟部指出,有關申請登錄的商標代理人資格,草案第4條規定,應通過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各項科目及格並取得證書,或是曾在商標專責機關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十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且草案第8條規定,商標代理人依商標法第6條第3項規定每年完成的在職訓練,每年須達六小時以上,明定商標代理人在職訓練的法定時數暨其採計項目及原則。此外,商標代理人完成登錄後,應於完成登錄的次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完成在職訓練時數。若是未達最低在職訓練時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業處分。
經濟部最後表示,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代理業務,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執行商標相關事務,以保障申請人權益,草案第11條明定商標代理人得受委任的商標代理業務,包含申請商標註冊、商標異議、評定及廢止程序,以及商標權的拋棄或延展等事項,但草案第13條也同時規定商標代理人不得執行業務的情形,避免商標代理人與委任人或先前執行職務間發生利益衝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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