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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不同營業態樣進行交易 應依交易方式確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有鑑於網路科技的進步,網路交易成為常用的交易方式,營業人常透過網站等管道招攬業務,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正確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買賣」的方式採進、銷方式經營的話,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的規定,於銷售貨物時,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是營業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是以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且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的「居間」方式進行的交易行為,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依同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此外,以「代購」所為的交易方式,是營業人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且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的交易模式。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第3款的方式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至於以「代收轉付」的方式,營業人未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的規定,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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