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3-19
- 最後登錄
- 2025-7-3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0423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3892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連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 得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內政部日前表示,同一使用執照連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各自獨立互不影響,且無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各棟建築物已為分別獨立之公寓大廈,得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
內政部指出,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又按內政部85年12月5日台(85)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同幢建築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得認定各棟建物分別為獨立之「公寓大廈」,其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等,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內政部說明,參照內政部94年9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027號函,前述函釋固僅揭示建築物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之情形,惟其決議意旨係考量同幢建築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即建築基地併同建築物已辦理分割,認定各棟建築物為分別獨立之公寓大廈,則有關各該建築物相關之建築行為,包括按建築法第9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立面變更、拆除改建或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等,尚無須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參照內政部營建署112年7月14日營建管字第1120809456號函,同一使用執照連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亦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所稱「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各棟建築物已為分別獨立之公寓大廈,得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