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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旅宿業提供一次性衛生用品 違者最高可處 6 千元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出112年7月17日環署基字第1121081126號公告,訂定「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限制旅宿業提供一次性盥洗、保養及衛生用品給消費者使用。
環保署表示,目前旅宿業業者常使用一次性的盥洗用品及個人衛生用品,用品本體容器或包裝多使用塑膠材質,用完後就會被廢棄,造成資源浪費及環境污染。公告第1點規定的用品,一般用於個人盥洗、保養及衛生用途,包括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乳液、括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客觀上不再經洗滌或收集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的用品。
環保署指出,公告第2點規定,限制使用的對象包含發展觀光條例所稱的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等旅宿業,或從事住宿服務的其他住宿業。公告第3點規定限制旅宿業不得提供容量小於一百八十毫升的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且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供消費者自由取用。但其附屬設備、服務設施、客房以外之經營設施陳列者,則不在此限。
環保署進一步指出,若違反公告事項的旅宿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若仍未完成改善的話,就按日連續處罰。公告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生效前,限制使用對象得以提供價差或經濟誘因措施或於官方網站、訂房平台或營業場所等明顯處公布公告事項規定的作法及價差或經濟誘因資訊,引導消費者自備個人衛生用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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