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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醫療糾紛提告前須先強制調解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年上路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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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9 00:53: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醫療糾紛提告前須先強制調解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年上路

衛生福利部於日前表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將於明(一百十三)年元旦上路,因此於日前公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草案」及八項子法草案,未來醫療爭議事件發生後,將有醫病關懷機制,須先透過調解,調解不成才能提告,以解決醫療爭議訴訟衍生醫病關係對立,以及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性醫療等問題。

有關醫療事故,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是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的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的結果。而所稱重大傷害,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草案第2條規定,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的醫事服務,非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或難以避免,致有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的定義、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或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傷害的其中之一。

衛福部指出,往後醫院依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草案第2點規定,應設有「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不慎發生事故時,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此外,民眾面對醫療爭議常直接提出訴訟,不但舉衝擊醫療體系,更影響醫師投入醫療爭議多科別的意願,因此地方衛生局將設置調解會,醫療事故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民眾才能提告。另外,不論結果是否成立,依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草案第2條規定,都要在十四天內回報系統。

衛福部最後表示,未來政府將委託財團法人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草案第4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於知悉重大醫療事故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系統進行事故發生通報,且草案第5條規定,在通報後四十五天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為避免醫院沒有通報,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草案第3條也提供民眾自主通報,但考量通報後要與醫療系統比對、調資料等因素,因此有時間限制,民眾需在事故發生的六十天內通報,逾期通報者,將不予受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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