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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投資抵減適用範圍鼓勵業者加大投資 經濟部與財政部發布辦法
經濟部與財政部於日前會銜發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明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的投資抵減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及程序、核定機關、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將自明(一百十三)年二月起受理申辦。
經濟部表示,為了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的地位,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提供優惠抵減率,包含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百分之二十五,及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當年度抵減率百分之五,以鼓勵業者加碼投入前瞻創新研發及投資先進製程設備。適用資格門檻規模則考量產業投資現況及引導業者擴大研發的目的,以研發費用達六十億元、研發密度達百分之六、購置用於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達一百億元為資格門檻,不限適用產業類別,鼓勵業者加大投資,深耕臺灣。同時,由於該條第5項已明定有效稅率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的門檻要件,亦可促使未達到此稅率資格門檻的業者,努力達成以適用租稅優惠。
其中,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及其他資格門檻要件等,將由公司提出相關佐證文件,依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綜合評估審核,以為周延。
經濟部進一步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明定公司須符合較高標準之資格門檻要件,倘資格要件經審查不符而無法適用,為鼓勵公司加大投資,依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9條規定,有資格要件經審查不符,變更成適用同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的機制,提醒申請公司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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