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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集團由大股東參與經營決策 金管會以違反內控制度規定重罰 4000 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通過對知名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及旗下保險公司處分案,因對公司治理有重大缺失,相關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合計裁罰新台幣四千萬元,刷新最高裁罰紀錄。在人事裁罰的部分,金控公司董事長停職六個月、副董事長停職一年,總經理三個月的月薪減薪三成、專門委員今(一百十二)年度所有薪酬減薪五成,保險公司的總經理也停職一年。
金管會表示,對金控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其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竟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出席所舉辦的集團會議及主管餐敘高達六十場,其頻率密集,議題廣泛且有提供相關內部財業務、人事、開會資料給大股東的情形,提供資料的範圍極廣且數量極多,與公司治理原則嚴重不符。另外,對涉訟員工的職務安排也欠妥適,致涉侵害公司利益背信罪的員工,所得提供諮詢職務的項目仍涉及財務與資本管理、公司策略等公司重要事務,且對此未定有相關作業規範,不利日後檢視其執行職務情形是否符合權責及有效評核績效。鑒於上述情事,重大影響金控公司的健全經營,故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處三千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對四位高層停職或減薪。
商業銀行方面,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同項第3款及第9款規定暫停該行申請轉投資(不含對原有轉投資事業的增資或因組織架構調整產生的原有轉投資事業股權移轉)及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六個月,屆期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保險公司方面,因其未考量落實遵守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而有母公司大股東及專門委員介入公司財、業務經營事項及人事作業的情事,致影響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故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罰鍰一千萬元,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項第1款及第7款規定,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限制一年內除了在建工程外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屆期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進行,並停止總經理執行職務一年。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依公司治理精神,金控公司大股東如對公司經營決策有意見,應透過董事於董事會上妥為表達,並經由董事會充分討論後,作成最終決定,不宜透過公司業務會議或逕接洽經理階層人員討論或為指示,參與公司業務經營事項決策過程及執行作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是以社會大眾的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為了維護金融機構的健全經營,本次在金融監理上予以多面向的處分,期能導正該公司的公司治理回復正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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