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3-19
- 最後登錄
- 2023-12-9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78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29462
- 相冊
- 0
- 日誌
- 0
![Rank: 13](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3.gif) ![Rank: 13](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3.gif) ![Rank: 13](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3.gif) ![Rank: 13](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1.gif)
狀態︰
離線
|
電子支付機構加入跨機構共用平臺 應與信用卡業務機構共同辦理交易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電子支付機構加入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之購物功能,於其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扣款時,應與相關信用卡業務機構共同辦理交易通知、爭議處理等事項辦理。
金管會指出,電子支付機構加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所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之購物功能,於其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扣款時,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2日金管銀票字第11201417272號令,應與相關信用卡業務機構共同辦理交易通知、爭議處理等事項辦理。
金管會說明,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直連(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扣款時,應成為信用卡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並通知使用者交易結果,顯示跨機構購物交易之特約機構名稱。而信用卡發卡機構應於交易當下發送交易通知予持卡人(即電子支付機構之使用者),另於信用卡帳單除顯示前開交易資訊外,亦應顯示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且註記為跨機構購物交易供持卡人辨識。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至於爭議處理事項,電子支付機構應依現行相關規範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約處理跨機構購物交易之消費爭議,並於使用介面或官網向使用者宣導相關爭議款項處理機制。又因電子支付機構為信用卡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有關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間之信用卡爭議處理,則依據信用卡組織相關作業規範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