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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司獎酬員工可認列費用 財政部訂定規定
財政部日前發布112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204517390號令,訂定有關公司發行或給予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控制公司員工費用認列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從屬公司可以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4項規定員工酬勞入股,或同法第167條之2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第167條之1第2項規定,以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給與控制公司員工獎酬。
財政部指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二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控制公司應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及認列對從屬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控制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就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並認列其對從屬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控制公司的員工嗣後因拋棄獲配的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的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致沒收所授與的員工獎酬的話,控制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的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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