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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調整金融機構作業委外監理架構 依風險基礎方法採取控管措施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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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26 04:21: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調整金融機構作業委外監理架構 依風險基礎方法採取控管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將現行作業委外監理架構調整為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方式,並朝「調整申請程序及申請書件」及「精進銀行風險治理能力」進行修正。要求金融機構建立有效之分層治理架構、風險評估架構及內部控制機制,並調整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所需之申請流程及申請文件。

金管會表示,為有效分配資源,並有效控管委外風險,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第3項明定金融機構應依風險基礎方法管理委外風險、就作業委外建立妥適之政策及原則,並於同辦法第8條第2款增訂金融機構對於作業委外應遵循之規定,並強化風險管理原則。又對於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至境外處理及涉及使用雲端服務,考量對客戶資料保 護應予強化及雲端技術之特殊性,分別於同辦法第17條、第19條明定相關強化規範。

金管會指出,為調整委外申請流程及文件,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5條第2項,明定金融機構辦理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20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經 主管機關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金融機構得逕依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同辦法第11條、第12條刪除有關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作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另同辦法第18條第1項明定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涉及重大性消費金融業務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處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又為強化主管機關監理措施,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22條第2項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委託金融機構採取必要措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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