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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收養身分證父母欄不加「養字」 內政部修正辦法
內政部(8/31)日通過「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案」,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都比照異性配偶收養作法辦理。
內政部說明,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性婚姻的伴侶可依同法第20條共同收養子女,且不論是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都比照異性配偶收養作法,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
內政部指出,為避免有心人士經由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逃避犯罪查緝,本次修法將相關函釋,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明文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要比照姓名條例第15條的規定,如果有經通緝、羈押等情形就不得申請變更。若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等情事者,也不得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提供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僅限於光碟方式,為因應實務提升為民服務,將不再限於光碟方式,民眾可選擇電子郵件等多元方式,讓戶政服務更友善彈性。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增訂現行同性終止結婚者,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終止結婚證明書,並收取規費一百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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