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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個人資料不公開陳列選舉人名冊 修正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9/11)日會銜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以配合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因應相關選務作業實際需要。
內政部表示,為保護個人資料,並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8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2條規定之選舉人名冊閱覽方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將「公開陳列」文字刪除。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6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3項第7款規定,香港、澳門學歷應經驗證,此次修法增列香港或澳門學歷證明文件,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
中選會指出,為防止候選人選後窺探選舉人投票情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4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0條,刪除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於選後申請查閱選舉人名冊之規定。且為提升選舉票分發作業彈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第3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41條第1項及第3項,修正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之作業時間為投票日前二日至三日,及增列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情事致影響選舉票分發作業時之因應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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